大多數租約要求承租人購買責任保險,以涵蓋有人在財產上受傷和提起訴訟的風險。 由於受害方可能會同時起訴租戶和業主,租約通常要求租戶的保險公司將房東指定為“附加被保險人”。 這樣,在訴訟開始時,保險公司就有義務保護租戶和財產的所有者。
所有這些都應該給業主帶來安慰。 但安慰並不完全,紐約的一個新病例再次表明了這一點。 在那裡,有人絆了一跤,跌倒在人行道上。 他們起訴了房客和業主。 業主被指定為承租人保險單的共同被保險人,並要求承租人的保險公司處理訴訟。
承租人的保險公司拒絕為車主投保。 該公司解釋說,如果責任是基於投保人(在本例中為承租人)的疏忽,則責任保險僅涵蓋“附加被保險人”。 如果承租人負責維護人行道並且疏忽未這樣做,則保險公司將同時承保承租人和業主。
然而,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顯然不對路面負責,因此不能粗心地維護它。 只有對人行道的維護負有法律責任的業主才能被視為疏忽。 因此,在這個具體的法律糾紛中,房主並沒有從登記為租戶責任保險的附加被保險人中受益。
該案例提供了許多熟悉的教訓。
首先,保險世界充滿驚喜,通常會導致實際提供的承保範圍與假定的承保範圍之間存在差異。 這些差異和隨之而來的驚喜通常令人不舒服。
其次,即使業主要求承租人購買責任保險,該保險也不太可能保護業主免於因自己的疏忽而承擔責任。 因此,如果有任何可想而知的依據表明業主可能因自己的作為或不作為而承擔責任,則他應該購買自己的保險。
第三,因為保險的世界充滿了意外,業主可能應該購買自己的責任保險,即使他們認為沒有可能的依據可以認為他們因自己的作為或不作為而被視為疏忽。
第四,業主應了解租約中的風險和責任分配,並據此規劃保險計劃。 在上面討論的紐約案例中,租約規定承租人對自己的房屋負責,而不是對人行道負責。 車主仍然對人行道負責,這就是事故發生的地方。 因此,業主不能依賴租戶的保險單,即使業主已根據該保單額外投保。